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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章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12-8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科技奖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科技奖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英文名称Special Fund Management Committe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of CPCIF,简称FMCAC。
第二条 基金管委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利用政府部门资助,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定向捐赠,联合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科技奖励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基金管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联合会章程,通过奖励科技创新、表彰先进,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进石油和化学工业科技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基金管委会原始专项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接受社会捐赠和联合会自有资金。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号中国化工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基金。接受政府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联合会自有资金,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管理基金。基金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和增值。
(三)使用基金。奖励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发明创造、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管委会必要的业务活动和相关公益性活动支出。设立以下奖项,每年奖励一次:
1、技术发明奖:奖励在新的工艺、材料、方法、产品和物质等方面的发明创造,以奖励项目为主;
2、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开发、工程建设、应用基础和社会公益类等项目的科技创新,以奖励项目为主;
3、突出贡献奖:奖励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
4、单项命名奖:奖励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做出卓越成就的科学家,包括赵永镐等以捐赠者命名的奖项,以奖励个人为主;
5、其他奖项,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二)选举负责人或向联合会提出罢免负责人的建议,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基金的接受、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议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提出基金合并或终止的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秘书处,承担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行业专家、知名人士和捐赠代表若干名组成。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二条 理事资格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条件
(一)理事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联合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3、热心公益事业,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4、具备一定的财务、金融、科技工作的经验;
5、能尽职尽责,保证基金合法、安全、有效,维护基金管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条件
1、有良好社会声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
(一)理事由联合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相关规定组成。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联合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主任委员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联合会工作部署和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代表基金管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拟定年度基金接受、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出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建议;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专项基金纳入联合会的财务统一管理。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超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的申请登记和印章刻制由联合会统一办理。基金管委会严格执行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本管理办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工作、财务和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接受资助、捐赠;
(二)联合会自有资金;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基金管委会的管理成本费用在基金中列支,控制在基金收益的20%范围之内。基金增值部分,纳入到联合会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专用帐户纳入联合会统一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基金管委会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财务报表由联合会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和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基金管委会理事长离任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管理办法的宗旨;
(二)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
(三)无法按照本管理办法的宗旨继续从事科技奖励活动;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终止,应经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由联合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审计清算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注销后,剩余基金由联合会继续用于奖励先进个人、资助科研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并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联合会将注销基金的审计和剩余基金继续使用的情况通报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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